查看“︁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43.1”︁的源代码
←
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43.1
跳转到导航
跳转到搜索
因为以下原因,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:
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:
用户
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。
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。
返回
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43.1
。
导航菜单
个人工具
登录
命名空间
法条
讨论
大陆简体
查看
阅读
查看源代码
查看历史
更多
搜索
导航
首页
最近更改
随机页面
MediaWiki帮助
工具
链入页面
相关更改
特殊页面
页面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