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:修订间差异

来自财税百科
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
(创建页面,内容为“ == 第一章 总则 == === 第一条 === {{PAGENAME/1}} === 第二条 === {{PAGENAME/2}}”)
 
无编辑摘要
 
(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)
第3行: 第3行:


=== 第一条 ===
=== 第一条 ===
{{PAGENAME/1}}
{{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1}}


=== 第二条 ===
=== 第二条 ===
{{PAGENAME/2}}
{{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2}}

2025年8月3日 (日) 23:49的最新版本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(以下统称企业)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。

第二条

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。

本法所称居民企业,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,或者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。

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,是指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,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