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
:
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44
来自财税百科
跳转到导航
跳转到搜索
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,或者提供虚假、不完整资料,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,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导航菜单
个人工具
登录
命名空间
法条
讨论
大陆简体
查看
阅读
查看源代码
查看历史
更多
搜索
导航
首页
最近更改
随机页面
MediaWiki帮助
工具
链入页面
相关更改
特殊页面
打印版本
固定链接
页面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