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/51.1

来自财税百科
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

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,以机构、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、场所的,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、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。